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59號
TPDM,108,單聲沒,259,2019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259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2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806號、107 年度
緩字第2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RTIER 」商標之手鍊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字第82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確定,並 於108 年9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ART IER 」商標之手鍊1 副,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偵字第82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9 月7 日確定,並於 108 年9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紀錄表在卷可查 。
㈡、又扣案之手鍊1 副之商標,乃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 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8266號卷,以下簡 稱偵卷,第29頁);且扣案之手鍊1 副經鑑定結果:該副手 鍊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商品品質使用之 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 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販售價格 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 ,故判斷為仿冒品等情,有商標權人所委任之香港商薈萃商 標協會有限公司代理人賴麗鈺提出107 年2 月7 日鑑定證明



書、委任狀、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案被告販售該條手鍊之相關照片(見偵 卷第13至17、27至28、33、37至43頁)存卷可憑,是堪認扣 案之手鍊1 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 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