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98號
TPDM,108,單禁沒,49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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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定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定華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因 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32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124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623 號、第1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 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 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犯罪所 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總則於其他法律有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有關沒收之法律,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 問題,一概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先予敘明。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次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 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誤引或贅引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 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銷燬)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 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 研討結果類此論旨)。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下稱毒品案件㈠),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 第326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05 年2 月19日送交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 設勒戒處所(下稱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惟經新 店戒治所評估後拒絕入所,於同年月24日出所;被告又因 於106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28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同年10月1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下依序稱毒品案件㈡、㈢),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4 日再度送交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然經新 店戒治所評估後拒絕入所,於同年月5 日出所;被告另涉 於106 年12月3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下 稱毒品案件㈣)。而被告嗣於107 年9 月23日死亡,是就 前開毒品案件㈠至㈣,乃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11 月21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32 號、106 年度毒偵字 第4124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23 號、第108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白色微黃結晶1 袋、白色透明 結晶15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1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06 年12月2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可稽 (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910號卷第67至68頁、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7709號卷第50至51頁 ),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 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包裝 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袋、15袋,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 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 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 組,經以乙醇沖洗 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910號 卷第67頁)。該玻璃球吸食器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 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除於鑑驗時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而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扣案物,固有未洽,然依首揭論 旨,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併此指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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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案件㈠扣案 │
│ │白色微黃結晶1 袋(驗餘淨重26.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214 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醫務中心104 年6 月16│
│ │裝袋)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號、第0000000Q號毒品│
│ │ │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
│ │ │4 年度毒偵字第1910號│
│ │ │卷第67至68頁) │
├──┼───────────────┼──────────┤
│2 │沾有褐色乾漬物之玻璃球吸食器1 │毒品案件㈠扣案 │
│ │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分 │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醫務中心104 年6 月16│
│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
│ │ │檢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
│ │ │1910號卷第67頁) │
├──┼───────────────┼──────────┤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案件㈣扣案 │
│ │白色透明結晶15袋(驗餘淨重16.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717 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醫務中心106 年12月26│
│ │裝袋)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號、第0000000Q號毒品│
│ │ │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
│ │ │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 │ │第7709號卷第50至51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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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