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18號
TPDM,107,易,418,2019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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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2011號、106年度偵字第1367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 2月11日上午5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持不明工具破壞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 都公司)所鋪設之光纖纜線,導致光纖纜線訊號失聯並告警 示,足以生損害於北都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文進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北都公司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0 7年2月12日、108年10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第157頁、本院易字卷 三第50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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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