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68號
TPDM,107,交附民,68,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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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張家禎

法定代理人 鍾雅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仲豪

被   告 馬振昌


上列被告馬振昌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6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張家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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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