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95號
TCDV,108,除,49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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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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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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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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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忠建機器工廠股份有│台灣銀行潭子分行 │108年4月10日│462,000元 │AM5675777 │ │
│ │限公司謝介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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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