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吉仲營造有限公司(原名: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確認出資額及董事委任關係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林左盛,或 陳英玉,係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確認出資額及董事 委任關係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於 該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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