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41號
TCDV,108,重訴,341,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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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原   告 聖華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楊合益
特別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被   告 楊合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意旨:「建築物 經建造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即不生變更建築物起造人名義 之問題」,則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變更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 義部分,是否需更正聲明,請具狀表示意見。另請原告提出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巷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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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