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24號
TCDV,108,重訴,324,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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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陳金池
被 上訴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暨為訴之追加,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
萬861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24738.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68元/平方公尺)+(同段
263地號土地:面積1557.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71元/平
方公尺)+(同段264地號土地:面積450.94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同段272地號土地:面積18526.3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42元/平方公尺)=00000000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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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