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8年度,32號
TCDV,108,訴聲,32,2019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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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上列抗告人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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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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