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上列抗告人聲請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27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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