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42號
TCDV,108,訴,334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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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42號
原   告 趙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福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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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