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0號
TCDV,108,訴,330,2019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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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吳怡磊  住南投縣○○鎮○○路000○00號
被上訴人  吳順安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吳惠春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薛吳慧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3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6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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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