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吳怡磊 住南投縣○○鎮○○路000○00號
被上訴人 吳順安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吳惠春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薛吳慧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3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6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