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洪彰甫
被 告 劉郁歆
當事人間返還合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8 年8 月7 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8 年8 月17日生送達效力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