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 訴 人 游艷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培亮、姜碧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