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46號
TCDV,108,訴,2646,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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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被   告 趙志方即永錠工業社

被   告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催告之合法性尚待釐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05分, 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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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