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25號
TCDV,108,訴,1925,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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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   告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美娜 

被   告 吳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關於「……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伍元。」,及「事實及理由」欄之二第十八行關於「……違約金。」,亦應更正為「……違約金,暨短收利息35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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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