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孟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24號塗銷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