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24號
TCDV,108,訴,1124,2019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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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孟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24號塗銷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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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