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07號
TCDV,108,訴,1107,2019102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上訴人  鐠適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法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
鐠適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