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張吳清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海間撤銷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
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