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30號
TCDV,108,補,213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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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鄭公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淵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91,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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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