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鄭公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淵、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91,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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