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4號
TCDV,108,補,211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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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吳文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基星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
補繳25,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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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