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租金收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96號
TCDV,108,補,2096,201910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黃泓發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