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崴實業有限公司、朱宇杰、楊福賓間返還借貸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新臺幣400萬元及美金121,968.5元。而依原告起訴日之民國
108年10月1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
30.93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72,486【新
臺幣400萬元+新臺幣3,772,486元(美金121,968.5X30.93),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0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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