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0號原 告 鍾昌錦 李豫豪 郭子菁 陳柏霖 許閔凱 詹婷茹 楊詔光 陳幸婉 王誌毅 賴木松 王詩穎 劉昶志 王子瑜 周逸仲 周小妘 吳俊贊 吳榮杰 林音正 翁苑真 葉婷琪 賴明君 劉品杉 葉紀緯 林秀玲 鍾宜樺 劉語彤 林郁雯 巫佳燕 陳奐婷 簡嘉緯 邱其德 上三十一人共同訴 訟 代 理 人 莊慶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儒間請求返還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97 元(計算式:48387 ×31=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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