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60號
TCDV,108,補,2060,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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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宗羱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657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706 元,應繳裁判費6,83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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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