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51號
TCDV,108,補,205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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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張珍財 

被   告 張照代 
      張淑媛 

      張淑芬 
      張啟男 
      張志堅 
      張海婷 
      張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本件起訴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40,5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結
  果,應繳裁判費46,045元,爰命原告依法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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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