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50號
TCDV,108,補,2050,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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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科誼 

被   告 黃福進 

      黃欽芳 

      黃世賢 

      黃維新 

      羅碧雲 

      吳鳳偵 

      黃碧松 

      黃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149 元【
 計算式:22,000×922.29×1/16=1,268,149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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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