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科誼
被 告 黃福進
黃欽芳
黃世賢
黃維新
羅碧雲
吳鳳偵
黃碧松
黃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8,149 元【
計算式:22,000×922.29×1/16=1,268,149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