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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