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31號
TCDV,108,補,2031,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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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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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燕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