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郭江孟
被 告 郭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6,104元【
計算式:〔15,700×(625.15+596.03+60.26 )+188,500
+365,100 〕×1/2 =10,336,10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92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