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唐真真即唐真真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萬5624元,應徵收第1審裁
判費8萬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