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農地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57號
TCDV,108,補,1757,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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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李扁雲 

訴訟代理人 許家慶 
被   告 黃進炎 
      柳茂雄 
      柳建富 
      柳鎮傑 
      陳柳文秀
      柳文燕 
      柳宏昌 
      柳文男 
      柳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農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172
65.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原告權利範圍7/24,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3萬9342元
【計算式:1100元×17265.48平方公尺×7/24=553萬934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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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