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李扁雲
訴訟代理人 許家慶
被 告 黃進炎
柳茂雄
柳建富
柳鎮傑
陳柳文秀
柳文燕
柳宏昌
柳文男
柳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農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172
65.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原告權利範圍7/24,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3萬9342元
【計算式:1100元×17265.48平方公尺×7/24=553萬934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