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61號
TCDV,108,補,1661,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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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賴佩瀅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勲律師
被   告 劉嘉俊 

被   告 劉嘉慶 

被   告 劉嘉昌 
被   告 李劉佳音

被   告 劉淑英 
被   告 邱劉淑女

被   告 劉嘉彥 
被   告 劉嘉雄 

被   告 劉嘉女 

被   告 劉八郎 
被   告 賴壬癸 
被   告 賴松森(原名賴阿森)

被   告 賴瑩輝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   告 江美華(劉嘉郎繼承人)

被   告 劉祥兆(劉嘉郎繼承人)

被   告 劉如旻(劉嘉郎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1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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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