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鍾建和
訴訟代理人 鍾宏正
相 對 人 李芷嫻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
2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內 容,事涉法官迴避案件訴訟攻防所需。因此,聲請自費交付 該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為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所明定。又司法院於 同年8 月7 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依其修正理由,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 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茲併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