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23號
TCDV,108,聲,223,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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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李光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尚瑜律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三十七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之董監事任期於民國106年3 月2日屆滿,經臺中市政府通知辦理改選並變更登記,惟相 對人公司迄至107年11月30日逾期仍未辦理,依公司法第195 條2項規定,全體董監事當然解任,無法定代理人可進行訴 訟,故聲請由相對人公司原董事長江淑芬擔任相對人之特別 代理人,或另選任律師、會計師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等 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108年5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2 75260號函在卷可佐,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公司股東到庭表 示意見,惟均未到庭,顯見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包括原董事 長江淑芬)無意決議選任董事代表公司,爰審酌相對人公司 無得為其為訴訟行為之人,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 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徵詢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提供願任特別代理人名冊 所載律師之意願,林尚瑜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 別代理人,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林尚瑜律師現 為執業律師,且依其陳報具有民商法相關之專業智識,而得 以勝任處理本件訴訟事務,爰選任林尚瑜律師為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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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