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王羿涓
被上訴人 卓張秀圓
卓若喬
許騏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 年度中簡字第310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備 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同法第444 條第1 、2 項亦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為簡易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5 元。經原審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9 月4 日送達 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 年 度救字第163 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確定,亦有該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供參。則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自應 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迄未為之,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首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