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33號
TCDV,108,簡上,133,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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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吳庭萱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上訴人  廖霈濡(原名:廖謙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經評議後,認尚有應通知證人謝愷謙到庭證述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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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