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何忠信
相 對 人 何建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相對人設於台新銀行文心分行帳號2080-10-7416140-5號帳戶內」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設於臺中地區農會南屯分部帳號62504-01-004073-5帳戶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