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消債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金雲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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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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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正委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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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
│ 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
│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 │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 │
│ 文件。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 │
│ 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 │
│ 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
│ 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 │
│ 、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 │
│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 │
│ 出尚留存部分。 │
│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 │
│ 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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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聲請人配偶莊琪璋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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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
│ 融機構(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
│ 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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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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