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家綾即葉筱涵
代 理 人 李春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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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② │
│ 所列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收入之相│
│ 關證明文件。 │
│ 所列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必要支出│
│ 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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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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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②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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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②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④ 提出聲請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 │
│ 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 │
│ 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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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② 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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