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邱麒財即邱阿輝
代 理 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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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 │
│ 成立之證明文件。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
│ 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四、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
│ 列下列事項: │
│ 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9月)之必要支出(應│
│ 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
│ 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②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
│ 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 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八、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③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06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 │
│ 明細1(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
│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9月│
│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
│ 屬之)。 │
├───────────────────────────┤
│九、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 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① 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