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59號
TCDV,108,消債補,259,201910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羅芳琴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債務人配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及其配偶│
│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
│下列事項: │
│②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8月)之收入數額之相│




│關證明文件。 │
│③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108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0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
│ 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
│ 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2.目前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③3.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
│ 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
│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
│ 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
│ 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
│ 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
│ 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
│ 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
│ 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
│ 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③3.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