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龍
代 理 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俊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鈞院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聲免字第9號 裁定免責,於同年9月1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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