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91號
TCDV,108,抗,191,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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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91號
再 抗 告人 楊聰榮 

再 抗 告人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相 對 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
本院合議庭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非訟事件法第 46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該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式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明定準用第三 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式之規定。準此以觀,非訟事件法之再抗 告,即應準用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關於律師強制代理 之規定。
二、經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首揭規 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再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



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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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