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3號
TCDV,108,家繼訴,13,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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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江季庭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江伯聰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江阿順 
      周江美麗
      江美珍 

      江采鳳 
      江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一○八年度臺上字第八七八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江陳阿娥之繼承人,請求裁 判分割被繼承人江陳阿娥所遺之遺產。因被告江柏璁抗辯臺 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2分之26)為被 繼承人江陳阿娥所有,原告趁被繼承人江陳阿娥為無意識能 力之期間,擅自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故對原告 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案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 字878 號審理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另案訴訟 結果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本 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878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 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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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