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46號
TCDV,108,司聲,1446,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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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黃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所示之意思表示,茲因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 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彰化地方 法院90年度促字第89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黃仕坪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相對人黃哲祥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所 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為證;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 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 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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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