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724號
TCDV,108,司繼,272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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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
繼 承 人 孫嫚潞 


法定代理人 孫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孫建郎不幸於民國108年6月3 日死亡,聲請人孫嫚潞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 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孫建郎於108年6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孫建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 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孫逸德孫志明孫逸鵬孫文皇孫燕卿等人,而上開繼 承人中,除孫逸德已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88號案件及 孫志明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孫逸鵬孫文皇孫燕卿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逸鵬孫文皇孫燕卿既 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 ,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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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