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875號
TCDV,108,司繼,1875,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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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劉運達 
法定代理人 時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劉運達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時玉婷」之
 印鑑證明;或提出法定代理人「時玉婷」為子女劉運達就被繼
 承人劉家萬遺產拋棄繼承之公證書。
‧如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時玉婷」不在國內,無法提出上述印
 鑑證明或公證書,請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或得授權他人辦理,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拋
 棄繼承權聲明書,並由被授權之人代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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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