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4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丁大山、林瑞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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