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882號
TCDV,108,司票,6882,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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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82號
聲 請 人 郭桀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祐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1票號WG4421792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107年8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因上開本票發票日經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之效力,
  應以塗改前日期108年8月30日為發票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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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