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82號
聲 請 人 郭桀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祐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1票號WG4421792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107年8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因上開本票發票日經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之效力,
應以塗改前日期108年8月30日為發票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