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75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巴納姆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林寅生、王
鍶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巴納姆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業
經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9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462660
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113條準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寅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鍶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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